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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纵—应对337秘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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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期:2006-8-22 14:21:27 |
这样的案子只是众多涉及到337调查的案子之一,也是为数很少的胜诉的案子之一。 中国企业败诉的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中国企业不应诉,中国企业不应诉的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漠、调查程序烦琐、律师费用高(约200万美元)。的确,面对337调查,国内企业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如果企业自行应诉的话,将要面对繁琐的调查程序和支付几十万甚至数百万美元不等的巨额律师费用。这些都是国内企业目前比较犯怵的。而根据美国“337条款”调查程序,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中国企业不予应诉或选择沉默,那么就会认定为侵权。 律师点评 出口企业应对措施 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译文 美国的“337条款”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如何更好地应对,是我国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的问题。 首先,企业应加强技术创新能力,这是直面337调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根本途径。如果企业没有技术创新能力,出路也就只有要么付出专利使用费的代价,要么付出被控侵权的处罚或者赔偿的代价。 其次,企业在生产开发产品之前就要作好相关权利检索,避免侵权。仅仅是技术自主还不能完全回避面临侵权的风险。企业在开发一个产品时,还要进行相关权利的检索,以确保自己所生产开发的产品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以OEM、ODM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若外商既非权利人又无适当的授权证明文件,则应考虑法律风险,应在合同中订立任何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都应由该外商负责并赔偿己方损失的条款。 第三,要建立自己的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企业应该积极申请专利,包括在美国申请,从而在专利方面更好地保护自己。利用337条款保护自己产品的市场份额是美国公司常用的一种商业策略,但并不是美国公司的“专利”,中国企业一样可以运用。只要中国企业在美国拥有专利,一样可以利用337条款阻止其他国家公司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甚至还包括在美国本土以外的美国公司。 第四,一旦涉案,要积极及时应诉。企业面临337调查不应诉的原因往往基于两点:一是担心败诉;二是高昂的律师费用。针对第一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统计数据表明,1999年至2003年期间,在337调查案件中,有50%是双方私下解决的,20%是外国企业无违反的,14%是美国企业自行撤销控诉,只有16%是侵犯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针对第二点,国内各家企业可以在行业协会协调下抱团应诉来分摊费用。事实上,美国对中国企业发起的337调查之所以呈上升趋势,也正是因为该程序动辄上百万的律师费调查费使很多中国企业面临调查不去应诉,这样做的结果将会越发鼓励美国企业启动这个程序打击中国的竞争对手。 电池行业“企业为主、行业牵头、商会配合、政府支持、选好律师”的应诉工作模式,为我国如何积极应对国外各类非关税壁垒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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